有權利,即有救濟。人民因權益或公益受到國家機關瑕疵行政行為之侵害時,對於受侵害人民依法給予行政體系內、外之保護措施,具有善後性質之依據作為。 人民因自己之權益遭受行政機關公權力侵害時,得依法向受理機關請求保護,受理機關則必須依法於一定期間與方式作為必要處置,並且人民對此一處置若有不服,可進一步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。從階段分類上,可以區別為訴願先行程序。